中钢协发布钢企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公示新规


 11月15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的相关规定(试行)》。

《规定》要求,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已公示的企业撤销公示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存在不满足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文件要求的,不得申请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已公示的企业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存在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撤销公示,并向社会通报。撤销公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

 同时,《规定》明确,将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将终止公示评审,已公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对终止公示申请和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为鼓励相关企业在遵纪守法前提下,快速、积极开展整改工作,终止和撤销期届满后,可按要求重新申请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